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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闺蜜”

2021-02-12李晓恬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11期

文/李晓恬

刑警大刘,入警十六年,从巡逻民警到禁毒警察、刑侦警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次获得市、区嘉奖。他嫉恶如仇,秉公办案,一直奋战在打击犯罪、守护平安的前线。

刑警大刘上了微博热搜。确切地说,是刑警大刘办的案子上了热搜。收到妻子发来的微博截图时,他正在加班赶材料。对于上热搜,他没什么感觉,但这热搜的关键词“闺蜜”,倒让他回想起了这起不久前和同事一起侦办的案件。

“我被人骗了三百多万。”报案人十分激动、悲愤。

大刘和同事让她不要着急,配合他们把前因后果讲清楚。

“你们认识吗?”大刘问。

“认识。何止是认识,我一直把她当作我的好朋友,谁知道她居然骗我的钱!”

受害者与作案人是好朋友?那这起案件的性质应该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呢?得清楚事情原委,才能作出判断。

原来,报案人和她这个“好朋友”是在几年前一次出差的途中认识的。当时,同样身在外地的两个人机缘巧合相识之后,觉得和对方特别聊得来,于是在分别之际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这几年,两个人虽然不在同一座城市,但是不管电话还是微信,联系一直都没断过。

“我们不常见面,但是经常聊天。她平时还特别热心,我家里孩子上学啊、买房子啊,她都主动帮着出谋划策。她说她在深圳,家里有大公司,还经常帮我代购东西。”

“你怎么那么相信她?”

“她经常给我看她新买的名表、名包,都是价值几千几万元的,时间长了,我就慢慢相信她了。”

“她是怎么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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