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
2021-02-11谢永珍
董事会 2021年12期
谢永珍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两次对公司资本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企业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地位被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既有公司法在强化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员工参与治理、三会设置与运作、公司决策与监督制衡等制度建设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尚待完善。
2019年底启动第六次公司法的修订工作。2021年12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70个左右的条目。与以往相比,此次修订的力度最大,尤其针对公司权力中心的条款,呈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向,为董事会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股东利益而实施治理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不同治理模式的权力配置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同类型中心主义范式,本质上反映了公司权力配置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注。以股东会为中心的权力配置模式本质上是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是以公司整体利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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