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监事履职外部评价如何脱困?
2021-02-11刘伟明
董事会 2021年12期
刘伟明

2021年5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因应当前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形势的变化,做了诸多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要求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級为D级以下的商业银行建立董事监事履职外部评价机制。建立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外部评价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需要破除商业银行对董事监事履职外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高、外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以及外部评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等困局。
监管新政剑指银行治理“差生”
自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出台以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已连续开展了两年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2021年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评级结果显示: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53家,占比13.62%,家数及占比较2020年分别上升44家和1.96个百分点;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38家,占比7.43%,家数及占比较2020年分别下降44家和2.73个百分点。由此观之,在宏观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总体稳定并呈现向好变化;在微观上,虽然中国银保监会未披露D级和E级机构的具体类型和名称,但根据当前银行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及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的是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在其中应占较大的比例。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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