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完善
2021-02-05吴喜梅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吴喜梅,田 晴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湿地作为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源之一,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减缓面积减小、功能受损等湿地生态功能下降的速度,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空间的迅速扩张,我国湿地资源保护目前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在湿地管理过程中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合理协调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环境要素的基础性特质决定了环境保护与利用是长期性和渐进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环境的公共资源属性与较为突出的社会经济功能极易产生冲突。这些特性决定了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必须由国家在制度层面上予以安排、规范。
一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制建设经历了启蒙时期、酝酿时期和初步发展时期[1],并且在总结经验过程中不断予以完善,尤其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以来,有关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再次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到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湿地保护法,行政法规也是空白,原因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之争。
(一)中央层面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由原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明确指出原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拥有湿地管理职能,且赋予原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的综合管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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