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小学“多元共教”预防犯罪教育体系的建构
2021-02-03肖姗姗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摘 要:预防犯罪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中小学是预防犯罪教育的黄金阶段。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的新时代背景下,应当结合犯罪预防理论,将传统的犯罪控制转向罪前预防。在此基础上,明确预防犯罪教育对象,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预防犯罪教育中的责任,丰富预防犯罪教育形式,建构“多元共教”的中小学预防犯罪教育体系。
关键词:预防犯罪教育;多元共教;罪错分级;罪前预防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5.017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5-0099-07
犯罪学研究表明,教育与犯罪二者之间紧密相连,接受良好教育的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概率相对较低[1]。“与其将经费用来改造罪犯,不如将经费投入到预防犯罪教育中”[2]“与其将研究视角置于犯罪后的法律规范,不如研究犯罪前的预防教育”[3],预防教育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与作用已然获得了学者们的普遍认可。预防犯罪教育在一般预防、临界预防与特殊预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警戒作用。
纵观各国未成年人专门性立法,我国预防犯罪教育为国际先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便已将此专章规定,2021年修订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未然犯罪出发,以罪前防范为目标,尝试从预防犯罪教育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探索该制度的体系性建设,力图使未成年人尽可能少违法、尽可能少犯罪,在“罪错分级”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建设。然而,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的预防犯罪教育主要还停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数个条文之中,教育的内容、主体、方式等仍存在诸多留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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