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念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利益平衡论析
2021-02-03李子蔚覃淮宇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李子蔚 覃淮宇
摘 要: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破产;利益平衡;债权人权益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5.016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5-0093-06
一、引言
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见,个人破产立法已正式进入国家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顶层设计的范畴,成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要求。
在此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于2020年应运而生,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试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目的在于“诚实的破产债务人不应被法律所抛弃,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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