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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之社会协调路径

2021-02-01任俊琳唐聚泽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任俊琳,唐聚泽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价值理念的冲突加剧,家事案件数量整体上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自2014年到2018年,民事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收案数量从163.5万件上涨到180.8万件,一审判决数量从49.4万件上涨至65.5万件[1]。家事纠纷涉及家庭成员的各种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赡养关系等,往往包含未成年子女利益,其复杂程度并非是财产与身份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权利义务与情感间的整合调整,因此建立家事法庭单独处理家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家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说明家庭的抚养、赡养、扶养问题不断加大,导致多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冲击。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正是为了应对这一危机而进行的,其所要达成的目标是社会关系的稳定与修复,而不是单纯的案结事了,更多的是法治理念下对于家庭关系的修复。

王德新教授认为:应该保留家事法官的调解权力,但并非让法官成为调解的主力;应邀请亲属及专业人员协助调解,将调解的重心放在附设ADR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104。张艳丽教授强调,家事调解团队的专业性、法官加调解员及相应辅助人员的附设型调解模式是实践的必然选择[3]19。现有研究家事审判的学者大多从制度创新、理念调整等方面给出建议,很少有人深入分析家事调解中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及相关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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