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审计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效果及启示
2021-02-01张继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张继昕
(太原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巡视审计协作监督已成常态
(一)巡视是党纪监督、政治监督
为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条例》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可见,巡视不但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监督,甚至还需要借助法律、审计监督的力量实现巡视目的。
(二)审计监督是行政监督、财务监督
《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于审计监督的性质,曾任审计署署长的李金华有一个比喻:“我们都是看门狗,什么看门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