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问题浅析
2021-02-01张跃葳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张跃葳 王 群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婚姻法始终秉承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渗透于整个婚姻法中,在《司法解释三》中,将传统“男方”“女方”这一看似男女有别的说法改成“一方”以及“另一方”,这充分体现了男女之间的平等原则。
一、离婚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离婚女性群体的弱势性。保障人权一直是法律的基本体现,各个国家也通过相应的法律强化对于人权的保障。就人权保障这一层面而言,其不仅要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更要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就现在的社会而言,在社会差异的存在下,女性俨然成为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尤其是对于家庭主妇类型的女性而言,离婚对其造成的损害尤为巨大,其离婚后的生活会面临各种困难,使其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1]
我国婚姻法中有很多明显针对女性权益保障的条例,尤其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层面。然而,就大多数离婚案件而言,针对女性权益保障的内容大多是针对全部女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尤其是对于全职家庭女性而言,没有针对这一更加弱势群体的相应保障制度,这就导致了全职家庭女性在离婚后无法从实际上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主要体现在无法根据其家务劳动的价值来衡量其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因此,应当从实质上保障离婚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女性群体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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