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2021-01-30李昊阳
上海商业 2021年2期
关键词:评价
李昊阳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并带动大量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大规模的网络交易滋生出得“网络刷单”正在恶化电商的交易环境,严重阻碍电商行业的发展。网络刷单行为的产生依托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大多数买家都只能根据卖家提供的信息筛选商品,其所能接触到商品信息极为有限,从而使得商品的销量和其他买家的评价成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根据电商平台的一般搜索排名规则,销量大、评价好的商家会优先显示在消费者的视野当中,得到消费者的青睐。由此,在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下,为夺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部分商家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网络刷单应运而生。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网络刷单行为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种行为模式,反向刷单又分为恶意好评和恶意差评两种类型。网络刷单行为损害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经济秩序,对电子商务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针对愈演愈烈的刷单行为,南京反向炒信第一案和杭州首例刷单入刑案的宣判,在刑法上对刷单行为给予否定,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对刷单行为是否应该用刑法规制,又该以何罪认定?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态度不一,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入罪思路。因此,笔者从网络刷单行为本身出发,结合我国实务中的治理现状,探求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以期有效遏制网络刷单行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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