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表达路径及思考
2021-01-30史浩儒林绮文
上海商业 2021年6期
史浩儒 林绮文 刘 孝
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表决通过。这部法典颁布前夕正逢世界环境日,加之法典中涉及近30条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因此也被称为“绿色民法典”。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不仅体现了我国治理环境问题、实现人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决心,更为环境权的表达与实现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保障。在我国目前未将环境权入宪、未将环境权上升为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率先在私法领域实现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环境权从抽象到具体,从纸面到实际有着重要意义。
一、环境权民法表达之必要性
(一)环境权的性质决定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性质及属性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从1981年第一篇研究环境权的论文开始,已有四十年。[1]前期关于环境权是否为独立的权利而展开了环境权肯定说与环境权否定说的争论。否定说认为环境权并非一种类型化的权利,环境权利与义务无法达到对等,更无法从抽象的集体权利具体化为公民的个人权利。肯定说虽然赞同环境权作为一种具体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但无法得到统一的环境权的定义与内涵标准。从广义的环境权说到狭义环境权说,从环境人格权说到环境财产权说,环境权的主体与内涵不断精准限缩。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试图找出一个可以涵盖环境权权利特质的概念,人格权说学者从人身权益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权实质上是民法中人格权的一种。财产说学者从环境资源的公共财产角度出发,认为环境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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