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销售模式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30卢小倩
上海商业 2021年6期
卢小倩
一、“盲盒”销售模式的含义
“盲盒”即看不见的盒子,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将商品进行不透明包装,从而使得消费者购买时无法得知具体的商品,具有商品买卖的随机性。但盲盒销售一般会标注商品种类。如泡泡玛特店铺在淘宝预售的一类“LABUBU海绵宝宝系列手办盲盒摆件潮流玩具”中会标注所有可能随机得到的海绵宝宝玩偶。
上世纪源于日本,风靡亚洲的“扭蛋机”被视为盲盒经济的雏形。 盲盒经济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经营者出于营利性目的所必然的选择。有调查显示,从2016年开始,我国潮玩市场中的盲盒销售市场连续三年加速增长,2019年达到顶峰,该调查报告更是大胆预测了盲盒市场预计到2024年市场体量将达300亿元。[1]
二、“盲盒”销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2019年12月11日央视的《经济半小时》节目中,将盲盒销售定义为赌博。之所以得出该结论,是由于盲盒销售的特殊性导致不少人将盲盒销售视为射幸合同,然而我国法律对射幸合同的规定极少,明确规定的单行法只有保险合同。因而有商家认为此种模式不受法律保护,频频在违法的边缘试探。盲盒销售合同的法律定性对于消费者维权意义重大,本文认为盲盒销售本质上仍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实际上盲盒销售并不具备射幸合同的射幸性。传统观点认为,射幸性是指:一是有射幸意图。即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明确具有“赌一赌”的侥幸冒险心理。二是作为合同事件的基础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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