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争议问题探析

2021-01-30陈娟

上海商业 2021年6期

陈 娟

一、婚姻法修改的必要性

婚姻家庭作为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发展有直接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逐渐产生变化,因而使得一些婚姻家庭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依旧在使用传统粗放型的婚姻法,传统粗放型的婚姻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活发展的实际需求,难以有效调节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已经是势在必行[1]。

近2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改革,婚姻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第一,婚姻法最早是在计划经济的发展环境下起草和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后的新变化,同时也缺少一定的前瞻性,并且也有很多立法方面的空白存在。第二,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很长时间内并未进行必要、及时地修改和完善,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呈现出滞后性,法律的可操作性也随之下降,这就导致执法中出现了随意性的问题,甚至还会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所以婚姻法的修改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婚姻法,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争议问题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在婚姻法的修订后,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曾经对若干内容又提出了进一步订正建议,而订正的建议就是指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认为区别财产制对于保证已婚妇女的权益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对夫权的反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