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管制的道路运输行为分类研究
2021-01-30张嘉翔雷孟林
生产力研究 2021年1期
张嘉翔,李 强,雷孟林
(1.长安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064;2.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青海西宁 810000;3.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4)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制定《道路运输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必须,也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对道路运输业实行某种程度的管制,是各国的普遍的作法,运输管制实际上是国家对运输业实施的特殊管理,也是执行社会运输政策的手段之一”[2]。不是所有的道路运输行为都应当受到管制,道路运输法必须明确其所应当管制的道路运输行为。道路运输法以规范一定范围的道路运输行为为己任,以一定范围的道路运输关系为调整对象和范围,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道路运输行为都是道路运输法调整、规制的对象,道路运输法仅对部分道路运输行为进行规制。那么,哪些道路运输行为应当受到规制,哪些不应当受到规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未来制定法律层级的道路运输法的立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需要,对完善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都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管制,又称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微观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是一种公共政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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