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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与高管薪酬契约关系研究

2021-03-22李本光

生产力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企业

刘 乐,李本光

(1.贵州大学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2.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一、引言

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两者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从而产生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企业为了让管理层更好地服务于股东或董事会,缓解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或代理问题,需要设计出一套激励高管并完善公司治理的方法,也即高管薪酬契约。其中,对于高管薪酬而言,合理有效的高管薪酬契约就是通过股票价格或经营业绩把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由此会导致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或高管薪酬与股票价格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对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产生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然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产生于企业外部的债权债务。因此,最优的高管薪酬契约就需要最佳的企业资本结构,即权益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

由于我国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相关法律保护、市场化进程和配套机制仍然有待完善,且我国的债权人市场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由于国有银行具有天然的政治关联性,在信贷资源上无法完全遵循市场化规律。基于前人对高管薪酬契约的研究,大多都集中在债务成本、债务期限和融资方面,国内外很少有人从债务违约这一角度来进行考虑。股东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债务合约上,高管与股东的利益能够捆绑在一起是因为合理有效的高管薪酬契约,高管为了谋取私利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就必然要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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