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服务税规则的分析与反思
——基于常设机构与利润归属规则视角
2021-01-30赵利梅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4期
赵利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局势错综复杂,但数字经济依托其虚拟性和跨区域流动性依然表现出了蓬勃的生命力。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的测算,参与测算的47个国家中2019年全年涉及数字经济的相关收入达到31.8万亿美元,占测算国家GDP总额的41.5%。庞大的数字体量意味着巨大的发展前景,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其给国际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带来的冲击。欧盟委员会201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传统商业模式平均有效税率为23.2%,而跨国集团中有关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平均有效税率仅为9.5%。由此可见,传统的税收规则已经无法完全涵盖新型数字经济商业模式。数字化企业因其业务虚拟性和经营范围跨区域性,其业务可以脱离物理实体的约束,无须设立现行税收征管规则下所定义的“常设机构”也可正常开展业务。因为没有适格的课税主体,数字经济企业较传统业务企业有了较大的税收优势,进而产生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长此以往,国际税制与经济模式的不匹配无疑将影响全球良性的竞争环境。因此,税收征收地与价值创造地的错配是当前国际税收改革中亟须改革的重要问题。
一、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一方面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更新和价值链条的转变,另一方面也给国际现行税收规则创造了新的阻碍。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的是,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经营方式通常存在跨区域流通、高度依赖无形资产、数据与用户成为价值创造重要来源主体等特点,这些特征就使得跨国企业的价值创造地与税收征收地并不一致,继而产生了诸多税收征管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