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法益的重新设定
2021-01-30张小宁曲彦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金融
张小宁,曲彦蓉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2.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山东 威海 264299)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与适用,学界多以限制本罪的处罚范围为出发点,围绕着“非法”的认定标准、“公众”的对象范围、“存款”的概念界定等构成要件的具体解释问题而展开讨论,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这一基本问题却始终缺乏足够的重视。保护法益具有解释构成要件的机能,对某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理解不同,就必然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不同,进而导致处罚范围不同。[1]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忽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法益内涵的具体阐释,将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作为非法集资犯罪处理,导致了本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讨论某一刑法规范的保护法益,是个罪构成要件解释论的重要内容。尽管在解释论中,法益概念只能用于对刑法规范进行方法论导向的解释,但只有借助于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才能对如下的教义学问题作出回答: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究竟是某种个人法益还是某种集体法益,这对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而言具有根本性的意义。[2]以保护法益为核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新建构,是合理限制本罪处罚范围的逻辑起点。本罪的扩大适用与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的趋势是不相适宜的,刑法理论应立足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解释论上明确本罪的处罚范围,以建构本罪合理的基本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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