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行刑责任体系之衔接
——兼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第37条
2021-01-30阴建峰张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
阴建峰,张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持续处于高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群众深恶痛绝的一大犯罪类型。[1]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举措。[2]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其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立足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通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三大领域的制度体系,并专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实现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的贯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第37条第1款对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款强调电信网络诈骗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即“任何个人、单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然而,如何理解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一方面,该法为电信、金融和互联网行业的主体设立预防和监管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义务,且已明确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此时应如何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如若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融入当前刑法体系?另一方面,该法第12条和第22条亦对相关涉诈产业进行行政规制,此时能否认定相关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进而以帮助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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