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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

2021-01-29陈道宽

上海商业 2021年8期

陈道宽

一、引言

2020年7月,英国最高法院审理了Uber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的案件,并讨论了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以及认定关系所考虑的因素。而在该问题上,美国学者将之称为“法律的灰色地带”。本身存在难以认定,因此,也导致了在乘客受到侵害时,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模糊不清。

我国实践中,对于认定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判决结果并不一致,理由也不尽相同。比如有观点认为,平台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原因在于,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务给付契约,平台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而有观点认为,此时,网约车平台应当与司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或为平台基于与司机的合作关系,其实质上享受了利益;或为其实质上构成了机动车的保有人;又或有人根据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认定连带责任。另外还有观点认为,此时平台不承担责任,理由为平台与司机之间实际上为中介合同。

因此,本文试图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出发,厘清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服务协议,网约车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听单阶段,即司机上线接受平台派单期间;第二个阶段为接单阶段,即从点击接单开始,到送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为止。

1.网约车司机听单阶段的法律分析

此阶段,合同内容为平台接受符合提供运送服务资格的司机的委托,为其寻找需要接单的乘客并将单派送给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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