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软法化:以国际组织为视域
2021-01-29江河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6期
江 河
国家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其意志协调构成国际法的效力渊源。主权国家通过政治联盟追求外交利益和塑造国际法上的权利。以特定标准对不同国家进行分类,有利于认识其外交目标和共同利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内涵及其外交博弈导致了其概念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其准确的外延难以界定。20世纪发展中国家的兴起,不但导致了国际法主体的量变,而且推动了国际法的质变。全球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这种政治格局的变化使国际法逐渐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但是,发展中国家法律权利的创设受到西方霸权主义的影响,后者的话语霸权和程序霸权都使国际发展法陷入国际政治的泥潭。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同时,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外交传统与和平崛起后国家利益谱系的变迁,都使中国在“发展”身份上面临两难的境地。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趋势下,准确界定“发展中国家”,并在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揭示这种政治身份的法律意涵,有利于中国通过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履行其大国责任,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一、“发展中国家”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概念界定既是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国际法适用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根据其外交利益谱系或共同利益来界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使“发展中国家”的外延产生不确定性,削弱了国际发展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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