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实践展开
——兼评“反智化批判”与“伪批判”之争
2021-01-29陈洪兵
陈洪兵
一、“反智化批判”与“伪批判”之争
近三年来,人工智能刑法研究“野蛮生长”,相关成果和“人工智能刑法专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笔者于2021年7月12日在中国知网上以“人工智能”为主题检索到2018年以来的相关刑法论文401篇,而2018年以前(1979年—2017年)仅31篇。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成果较多,其核心观点是:在可能(即将)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①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能够复制甚至超越人类智力范围的智能机器。弱人工智能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复制或超越人类能力,例如汽车驾驶、医疗诊断、语言翻译等。近年来,人工智能取得的重大进展主要发生在弱人工智能领域中。参见 John Tasioulas,“First Steps Towards an Ethics of Robot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Journal of Practical Ethics,vol.7,no.1(June 2019),p.63.,强智能机器人会在人类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计划外依照其自主的、不被操控的意志,选择性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定罪量刑。〔1〕
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超级人工智能)存在着鸿沟,联结主义的方法能否使人工智能产生质变是个未知数。从目前的技术来看,强人工智能时代只是一种想象。针对学界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乱象,刘艳红教授撰发《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一文(以下简称《反智化批判》),不点名地批判了当前人工智能刑法研究中,出现了“反智化”“概念附会”“学术泡沫”“制造假问题”“不可知论”“盲目跟风”“人工智能体崇拜”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