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幸福”何以可能
——兼对劳动幸福理论若干争议的回应
2021-01-29何云峰王绍梁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6期
何云峰 王绍梁
劳动幸福理论自问世起就遭到学术界的各种诘难甚至批判。这些诘难大抵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质疑思想文本的合法性,即把马克思的劳动思想解读为一种劳动幸福理论是否恰当?其是对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原生态还原还是非法改造?是否有充足的文本依据?二是质疑概念逻辑的合法性。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幸福”是对“劳动”与“幸福”两个概念的简单拼接,其包含内在的逻辑悖论,而所谓“劳动幸福权”也沦为一个不能成立的伪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诘难反映出当代人对劳动概念的误解至深。为此,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劳动思想的存在论视域澄清劳动幸福理论的逻辑前提,对其立论基础和概念内涵进行界定、辨析,以回应这些争议,并求教于学界。
一、劳动创造人:劳动幸福概念成立的前提条件
“劳动幸福是以‘劳动创造人’为逻辑大前提而推论出来的必然结论。”〔1〕正是基于“劳动创造人”这个大前提,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以及由此建构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方才成立。但在一般人看来,劳动只是创造财富的源泉,或只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生活资料的工具性活动。但这种唯物主义的解释,远远不足以彰显劳动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这就需要从唯物主义推向更为深刻的人本主义阐释范式,即反过来从人本身去认识劳动活动。在此意义上,劳动创造人意味着劳动是人的来源,是使人成为人的本质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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