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设立的思考
2021-01-29柴达王钰
上海商业 2021年4期
柴 达 王 钰
一、前《民法典》时代的法律框架下“人格权”之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直接规定也仅体系在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第一百条“肖像权”、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及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之规定。两部法律中,无 “人格权”相关规定。
二、前《民法典》时代立法体系下影视娱乐行业常见纠纷
在影视娱乐行业, “人”“人格权”相关类纠纷时有发生,而在《民法典》尚未生效之前,对解决此类问题造成了困难或加大了其处理难度。针对前述问题,并建立在我们自身的实践之上,对“人格权”未独立成编前,影视行业中有关“人格权”的典型纠纷进行了梳理、归纳如下:
(一)以真实人物、故事为原型的影视作品与真实人物之间冲突重重
基于真实人物或故事所创作的影视作品,在激发观众共情之时,由于影视作品的来源仍基于相关真实事件,因此在实践中“原型人物”或“原型事件”相关人物往往会由于此类影视作品与影视制作/出品/发行公司出现“对立”关系,由于《民法总则》抑或是《民法通则》并未对该类冲突所对应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故此,作品与现实原型人物之间的纠纷,为影视从业者高度重视。
以《我不是药神》电影为例,2018 年该电影上映前,片中“程勇”的原型人物陆勇发表声明称,内容损害其名誉。事后,陆勇与制片方达成了和解,该事件方才予以解决。
笔者检索发现,以类似理由侵犯本人或先人之名誉而引起纠纷不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