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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竞合及民事权利优先救济机制探讨

2021-01-29王士昭

上海商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机制

王士昭

一、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权利优先救济的困惑

(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不足现状

民事权利优先救济,就是民事私权利救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财产刑的承担,优先受偿民事赔偿金。但民事责任机制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随着2019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出台,多年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许迎刃而解,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行政执法、刑事定罪量刑在实践中的执行和操作有了明确的依据。但是遗憾的是,新《证券法》对于民事赔偿的制度设计依然一带而过,含糊不清。仅在《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提到笼统含糊的概括性救济条款。

目前,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疫情防控与经济建设两手抓的态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灵活性和自由度,但是政府创造的优惠便利条件绝不能让违法者“偷吃”,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要同时并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增加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的证券交易行为,只能对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曾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举例农民、军官和商人的例子,三类群体都非常看中维持自己特殊生存条件的正确情感,因为注重自身的特殊生存条件的价值观才会为之斗争,那么在证券交易领域,维持其自身特殊生存价值的应当是信用和公平,这正是证券交易领域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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