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的选择
——以成本收益理论为视角
2021-01-29李新仓
社科纵横 2021年6期
李新仓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抚顺113001)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倡导根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配置资源,降低生产要素流动制度成本。资源行政配置的改革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对政府与市场边界进行动态调整。成本收益理论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配置法律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基础,旨在调整土地供需结构,实现土地供需平衡。建设用地作为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宏观调控土地的工具,如何发挥稀缺性建设用地指标效用,助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问题本质就是在新常态下如何优化配置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是建设用地指标两种配置模式。土地具有公有物属性,现行土地法律制度采取公法调整理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术界致力于探究如何高效发挥市场对建设用地指标配置的决定作用,从而达到高效率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的目标。刘吉瑞、陈漭指出,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最基本模式,解决竞争性稀缺资源用途分配是逻辑选择资源配置模式的基础[1]。关于行政配置的效果问题,廖和平、王永德、邱道持指出,行政配置保证了国家对土地总量的宏观调控,禁止土地资源供给突破耕地红线的行为[2]。靳相木指出,行政配置忽视了区域土地需求的动态性,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3]。谭荣、曲福田指出,行政配置引发指标配置与地方经济发展不协调,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指标需求的实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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