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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

2021-01-29武亦文

山东国资 2021年9期

□ 武亦文

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和立法愈发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提起索赔诉讼并被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愈加增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妥善认定和科处其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责任,有助于激励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实现保护投资者和建设健康资本市场的双重目标。通过考察近期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完备之处,有必要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展开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剖析个案探明要件具备与否

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对其责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基础主要有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赔偿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依据这些条款,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其中,过错和因果关系两项要件在责任成立的判定中较为重要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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