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启“共享模式”,职工拥有双重劳动关系吗?
2021-01-29赵竺安
上海工运 2021年7期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用人单位的机修工。去年以来,由于世界性疫情,我所在单位又是外贸出口企业,原有业务受到极大的影响。用人单位与我商量,准备将我安排到“共享模式”中,将我临时借到另一家单位工作。
对此,我也表示接受,毕竟唇齿相依的道理我还是懂的。但是,我如果到一家新的单位上班,劳动关系是不是也转移了?如果没有转移,我是不是与两家用人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拥有了双重劳动关系?
赵玉敏
赵玉敏:
您好。目前,新经济新形势下的“共享用工”模式越来越流行。但是,“共享用工”的职工到底是单一的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现实生活中,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恰恰这个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这类人员具有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特征。当然,由于这一人群并未与原用人单位全部脱钩,在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时,其部分权利客观上是受限的。比如,这类人群要求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均不可能得到支持。
事实上,劳动法律法规确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也是有迹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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