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1-29
山西财税 2021年7期
财社〔20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担原则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
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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