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2021-01-29姚鹤徽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姚鹤徽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1 问题的提出
学界普遍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时许可他人进行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获取报酬的权利[1]。伴随着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发展,重要体育赛事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2],已成为我国体育领域的重要权利类型。然而,体育赛事转播权巨大的商业价值、重要性与人们对其概念、性质认识上的模糊性以及制度保护上的滞后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尽管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著述颇多,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构造还存在亟待澄清和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1)概念上的歧义性。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例如,在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进行解释时,有学者[3]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指的是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有学者[4]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既包括现场直播,也包括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再次播放。有学者[5]则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划分为直播意义上的转播权和字面意义上的转播权,认为字面意义上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邻接权中的广播组织权,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直播意义上的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学者[6]认为,在英语中并不专门对直播和字面意义上的转播进行区分,统一用“broadcast”一词来表达。据此,体育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不应纠结于字面含义,而应在现实语境下理解。概念界定存在如此之多的分歧,使人们并不清楚,究竟何种行为属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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