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协会脱钩改革与体育监察体系的应对转型
2021-01-29王小光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王小光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公布后,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开全国性体育协会去行政化之先河,但随后曝出“大学生足球联赛商务运营权纠纷”事件,引发足协权力缺少监管的质疑[1]。虽存争议,但体育协会去行政化和实体运营趋势不可阻挡,同在2015年,中央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于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3年启动地方体育协会脱钩试点,但全国性体育协会改制一直停滞不前。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明确以“应脱尽脱”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列出一份全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及拟脱钩名单,涉及体育领域协会多达89个,明确此次改革在2020年基本完成[2]。
体育协会改制后实现人事、组织、资产与行政机关脱离,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团法人,新协会通过“赋权”获得公权力属性的行业管理权,属于行政法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然而,正如足协改革所受的质疑,体育协会“赋权”存在滥用职权、腐败、不当作为等风险,引入外部监管必不可少。
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成为监督和调查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机关。体育系统的监察改革也持续推进,中央纪委派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被赋予部分监察权,体育监察的内容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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