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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发生机制实证研究
——以110个典型错案为样本

2021-01-29池丽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池丽娟

(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一系列错案①的披露激起了人们对错案的广泛关注,引发人们对错案何以发生的热切讨论。错案根植于司法运作过程中,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错案的发生是永恒的问题,因此错案发生机制是一个值得恒久研究的命题。错案的发生与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通过错案这个窗口,可以观察到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运行中的种种问题。

虽然学界对错案发生机制已有一定研究,但该项研究仍存在从更微观、精细、动态的层面进行观察、研究、拓展和深化的空间。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曝光的110个典型错案进行全景式研究,从而深入探究错案的发生机制及其防范对策。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一)本文错案的含义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错案的概念,学术界对错案的界定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分别是实体错案说、程序错案说、主客观统一错案说、多重标准说和语境标准说。实体错案说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即为错案,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1]。程序错案说以诉讼程序规则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认为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案件才成立错案[2]。主客观统一错案说不仅要求案件处理结果错误,而且要求办案人员存在主观过错[3]。多重标准说认为在界定错案时采取多种判断标准,既承认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是错案,也承认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属于错案,还认可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是错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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