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探析
——以“矜老恤幼”思想为切入点
2021-01-29高园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9期
高 园
“矜”,有同情、尊敬、怜悯之意;“恤”,有体恤、爱护之意;所谓“矜老恤幼”,其字面意思就是尊老爱幼,同情和爱护相对弱势的孩童和老人。从古代法律层面予以理解,就是统治者遵循“矜恤”思想,对于年老体衰的老人和尚不具有对自己负责的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制定法律、适用法律和执行刑罚时向其倾斜,贯彻怜悯、同情之心和体恤、爱护之意。
在古代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最直接体现“尊老恤幼”的思想。事实上,我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是相关立法条文中很早就已有规定,最早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文出现于西周时期。此外,在古代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中也有“矜老恤幼”思想的体现,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其体现并不是很充分并且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如在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断狱律》中,提及关于审讯程序的规定:“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即禁止刑讯的特殊对象包括享有议、清和减等特权的人员以及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孩子和身体残疾的人;为确保该条的落实,其后还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即“违者,以故、失论”。此外,汉朝实施的“悯囚制”规定对于8 岁以下的孩童和80 岁以上的长者可以在执行刑罚时不戴刑具,也是“矜老恤幼”思想的体现。
但是,此类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规定琐碎而且稀少,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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