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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市检察工作的发展浅析

2021-01-28刘鸿斌邓春

锦绣·中旬刊 2021年5期

刘鸿斌 邓春

摘要:1954年9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项法律初步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随之该法在武汉迅速贯彻落实,武汉市检察工作迅速规范发展起来。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发展;武汉检察工作

一、武汉市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1955年初,武汉市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下设4处1室。

一般监督处:对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管理检察通讯员。

侦查处:发现和确认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的犯罪事实并立案;调查和侦查犯罪证据并制作起诉意见书。

侦查监督处: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材料,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监督处:对本院侦查处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经本院起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民事案件提起或参与诉讼;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和重要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实行监督。

办公室下设秘书、研究、公民控诉、人事、行政5个科,分别负责文秘、调研、信访接待、干部教育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二、区(县)检察院设立

1955年初,武汉市建立了江汉、江岸、硚口、汉阳、武昌5个区检察院。1956年,成立青山、洪山、汉桥3个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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