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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机制研究

2021-01-28余立丽

锦绣·下旬刊 2021年6期

摘要:近年來,雾霾等区域性复合性大气污染频繁发生,受害者众多。鉴于雾霾污染有别于一般点源式污染的区域性特征,难以通过传统的司法救济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力的救济。笔者提出通过构建雾霾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补偿基金制度等社会化机制,让雾霾治理变成各方面的义务,并把环境成本内化于各行各领域。

关键词:雾霾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

1.雾霾污染现状

1.1雾霾污染是一种新型污染

从当前我国污染损害救济法律体系来说,雾霾污染是一种新型污染,其中,“新型”体现在雾霾污染是区域性、复合型的污染。废气随着空气的流动从一个行政区划到达另一个行政区划,污染因子也会相互作用,结合形成新的污染因子。随着经济群的高速发展,大气的快速流动性使雾霾污染呈现出跨行政区域的特点。李光勤博士关于雾霾污染的空间相关性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地级行政区的PM2.5的污染浓度与临近距离存在高度空间正相关,呈现不断空间集中的趋势,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一致。

1.2我国局部地区雾霾污染较为严重

2013年卫星遥感数据表明,中国局部地区PM2.5浓度值高达100μg/m3,与全球大部分地区平均值10μg/m3相比,PM2.5严重超标,达标城市不到5%。2013年后,政府、企业、民众逐渐认识到雾霾污染的危害,环保意识加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防治大气污染的方针、政策,部分地区的雾霾污染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从全国来看,部分地区仍处于重化工阶段,经济发展方式仍然以重工业为主导,从而产生大量的化学排放物,导致污染不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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