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021-01-28张资茹
锦绣·下旬刊 2021年6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是在英美法等国有所萌芽,美国在20世纪初确立了这个规则,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该原则成为在美国各州适用的一项规则。从此以后,世界很多国家在立法方面也引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关注比较晚,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过了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才开始关注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美国的确立相比,晚了近百年。上世纪90年代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学界提出了在新刑诉中建立有限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后未被采纳;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对死刑案件和一般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了一些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在我国法律之中。虽然我国立法对该规则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是想与世界上对该规则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该规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深入探究该规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公检法
一、实体性问题
(一)排除方式难以贯彻实施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证据的表现形式和侵犯法律的严重性,我国规定了违法程度深时的强制排除和违法不大时的裁量排除两种类型。这两种方式原则上可以达到兼顾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效果,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根本得不到明确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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