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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的性别分离

2021-01-28路正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路 正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王某怀胎七月,在未告知丈夫李某的情况下,由其兄嫂陪伴到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手术。李某以医院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和王某严重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所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某做出的不生育决定。被告医院的手术行为,是为第三人王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侵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1]

案例二:李某明是一个老实的农民,8年前与吴某某登记结婚。由于经济条件较差,婚后两人商定暂时不要孩子。几年后两人生活有了起色,李某明已年过三十,再次跟吴某某商量要孩子的事。吴某某以怀孕生孩子会影响其做生意赚钱为由,坚持不要孩子。2003年3月,李某明向法院起诉,他以吴某某推脱不生孩子侵害其生育权为理由,要求法院依法保障自己作为男性的生育权,判决李某某答应跟他生个孩子。[2]

生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长期以来,生育权因为其内容的模糊性和实现方式的特殊性,经常会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产生问题。特别是在如上述案例所述的夫妻之间,男女双方的生育权常会产生冲突。生育权的归属主体是谁?具体内容为何?夫妻之间生育权产生冲突时该当如何解决?是本文所要分析和论述的主要内容。

二、生育权的法理阐释

生育权未被现行《民法典》明文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以往的其他法律也没有关于生育权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的规定,这使得生育权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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