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咨询
2021-01-28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12期
外派职工与派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A公司与B单位签订了《视频监控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安排3名员工为B单位提供驻场技术服务,服务地点为B单位的监控中心。A公司的客户经理张某招聘李某,并安排其与另外两名同事到B单位视频监控中心参加上岗培训。A公司于6月8 日对李某等3人进行了上岗培训,李某等3人于6月10日正式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上班后,其实际工作地点为 B单位的办公大楼,而不在监控中心。A公司常到 B单位的监控中心去检查工作,对于李某实际在 B单位的办公大楼上班的情况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也没有通知李某回监控中心上班。
A公司拟将视频监控应急指挥系统技术服务业务外包给C公司,但为了规避税费,要求C公司为李某等3人代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7月31日,C公司财务部通过网银向李某等3人每人发放2000元人民币,但未为李某等3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8月13 日14时50分左右,B单位职工发现李某倒在B单位办公大楼的复印室。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15时14分死亡,法医、刑警大队到达现场勘查后排除他杀。李某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认为,李某并未在其安排的办公地点工作,且工资是C公司发放,李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在2019年6月10 日至 2019年8月13日期间,李某与 A、B、C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 A公司与李某从 2019年6月10 日起至 8月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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