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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研究

2021-01-28郭洪伟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驾驶员主体

郭洪伟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

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网约车是通过使用互联网上的大数据来正确分配车辆资源提升人车匹配效率来减少城市的交通拥堵的问题,也能帮助乘客解决乘坐公交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存在的效率问题。但是目前来说,网约车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还不是特别明确,所以我们期待在不久的未来国家能够制定相关的政策来约束网约车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能够进一步确定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来解决实务中面临的难题。

鉴于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产生了不同的模式,比如简单网约车模式,即驾驶员和乘客自行交易的形式,比如驾驶员通过与乘客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渠道发布信息自行达成交易,或者驾驶员避免平台抽成分红,双方经过协商,通过取消订单及交换联系方式并私下达成约车订单,特别说明的是,针对此种简单网约车模式本文不做讨论,本文中仅对驾驶员与乘客通过专业的网约车运营平台达成交易的模式,即正常网约车模式下几种情境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作出简要分析。

一、强奸、抢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性刑事案件

作者认为,强奸,抢劫,谋杀,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属于刑事范畴,如果在正常网约车模式下产生这些违法行为,就需要明确网约车司机与网约平台的责任。从这方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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