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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并购业绩对赌中的反向调节策略

2021-01-28曾俊森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标的现金业绩

曾俊森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罗玮 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

并购与PE投资中非常常见的风控手段是“对赌”,即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提出的业绩承诺进行投资后的估值重调,若没有达到原先承诺的业绩,则调低估值,对赌方(一般就是被投资方)需要向投资方额外转让股份;有些情况下,若超过了原先承诺的业绩,则还可以调高估值,由投资方按照调高的估值追加投入以维持持股比例,或者调低持股比例。

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指出,在上市公司并购中,“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业绩承诺进行对赌,是合理合法的。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对象问题

对赌协议中,对赌方为且仅应为企业经营业绩的负责人或担保人,且对对赌行为必须是主观上同意的。常见的对赌方可以是标的公司原大股东,原大股东愿意对赌一般是基于其仍持有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或者因换股获得收购方部分股权,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自身利益相关或者仍负责标的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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