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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过滤义务研究
——以欧盟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为视角

2021-01-27马胜男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1期
关键词:内容用户

马胜男

引言

避风港规则来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指的是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时及时移除屏蔽侵权信息便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通知—删除”规则。它开创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著作权内容承担事前普遍审查义务的先例,在此后各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中,都沿袭了这一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侵权方式多样化及侵权行为的大量增加,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的“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著作权内容过滤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事前防范提供了可能。学界有关运用技术手段预防网络侵权的讨论也随之增加。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以下简称版权指令)率先打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的原则,开始赋予其一定的事前“过滤义务”,对于未取得授权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对平台内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内容过滤,使可能侵权的信息不被上传和公开。这种做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区别于传统避风港规则的新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避风港规则的失灵

避风港规则自上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一直在网络版权侵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打击互联网盗版和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信息的控制力和网络侵权情况都与互联网产业发展之初相去甚远,基于此产生的避风港规则也渐渐显现出了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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