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和机制
——以双重逻辑为视角
2021-01-27冯硕
社会科学家 2021年9期
冯 硕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问题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的难度提升,对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形成挑战。政府与市场关系出现变化,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市场结构、市场范围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原有的行政法规已无法适应公法与私法交织的局面。迫切需要构建一种能在公法原则和公共价值基础上强调市场原则的新行政法规[1]。然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往往落后于现实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正处于动态变化的阶段。在新行政法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类“准法律”性质的文件仍在我国经济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审查的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已阻碍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推进。本文从我国动态变化的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关系出发,分析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审查过程中市场价值逻辑与公共价值逻辑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分析方式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理解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认识和正确理解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对地方行政机构有着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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