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辩护”中国化的路径探索
2021-01-27李亚龙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4期
李亚龙
一、文化辩护的概述
上个世纪60 年代,美国爆发了许多社会运动。随着多元文化运动的兴起,各种文化激荡冲突,“文化辩护”也在20 世纪中后期进入美国刑事司法领域。当然,“文化因素”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影响的判决,最早可以追溯到19 世纪后期。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辩护”,最早出现在1985 年的People V. Kimura①案中,此案中检察官使用了一个叫做“文化辩护”的新理论。次年,美国学者以“文化辩护”为主题,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文,“文化辩护”第一次在学界得到了系统性的阐述。②自此,司法实务界与理论学界,围绕着文化辩护制度的设计、理论的建构,展开了持续性的讨论。
(一) 文化辩护的概念
“文化辩护”是美国刑法中辩护理由的一种,“辩护理由”(Defenses) 的理论地位和功能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阻却违法事由”或是我国刑法中的“排除犯罪事由”。但是,就范围上来说比其他辩护理由广泛得多。凡是被告人针对有罪指控而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都属于辩护理由。③英美刑法中的辩护理由,如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等;可宽恕事由:未成年、精神病、醉态、认识错误、受胁迫、受挑衅等,都被国人所熟识。但是,就“文化辩护”而言,或囿于其非正式辩护理由的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出镜甚少。”
美国刑法理论认为,一个人如果因遵循于自己的文化习惯,且对其行为的适当性具有真诚信念而违背法律,则不应该负全部的法律责任或不负法律责任,否则法律将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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