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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制下公共品自愿供给的组合性均衡评价模式研究

2021-01-27廖玉玲宋美喆曹昭煜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惩罚主体机制

廖玉玲 宋美喆 曹昭煜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一、引言

传统经济学经典理论预测,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以理性经济人进行公共品供给决策时,公共品自愿供给会因个体理性而趋于枯竭。这是新古典经济学论证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的基本理论依据。依照此种理论预测,若不存在政府主动干预,公共品供给将严重不足。然而,事实显示人们并非像理论预测那样必然选择搭便车,譬如捐赠慈善行为、志愿者、福彩、非政府组织以及邻里互助等公共品自愿供给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理论预测与现实结果之间的差距一直是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持续关注的问题。

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从以下两方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差距进行解释:一方面,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完全理性,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异质性社会偏好,如互动公平偏好、参考依赖偏好、损失规避偏好、利他偏好等[1]。这就表示拥有不同社会偏好动机的成员在进行公共品供给决策时,会自愿供给一定水平的公共品,而非完全选择搭便车。另一方面,在公共品供给博弈中,人们依靠声誉机制(reputation)、群体选择机制(group selection)、惩罚机制(punishment)等各种社会机制可以维持合作[2]。其中,惩罚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可以达成合作的有效机制。

二、公共品自愿供给中的惩罚机制

惩罚作为一种维系公共领域内合作产生与存续的有效方式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热点,并被广泛运用于公共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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