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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

2021-01-26王华伟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摘要:从权力的本质属性上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配置给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极少具有强制执行权,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并未有效实现立法者设计这种模式的初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应遵循法、理、情的相互统一。在尊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双轨制”的基本模式下,应根据行政性标准和重大性标准,适度减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类型,努力增加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类型,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模式,全面推进和不断创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

关键词:权力配置;强制执行;裁执分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1-0121-11

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深刻指出,新时代下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由是可见,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研究和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配置模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和时代发展的需求。

一、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论逻辑面相分析

(一)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宏观属性阐释

行政强制执行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力?长期以来学界对此争议不绝于耳。从概念种属关系上看,行政強制执行权的上位概念是执行权,解决了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也就解决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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