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表现
2021-01-26李振宁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内涵以及立法的政治属性等,要求人大立法以人民的意志为中心,以民主立法获得智慧和力量,最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立法的根本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立法活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人大主导、民主立法,以人大立法的人民属性为理念和方法,检视和改进立法制度与立法程序。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民主;人民属性;人民主体;立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1-0109-12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应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用人民属性来衡量和改进立法工作。
一、人大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条规定了我国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解释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历史上还有君权主权、神权主权和政府主权等学说。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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