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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运行的基本原理

2021-01-21蒋元文

公民导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蒋元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以会议形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即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等。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会议,任何单个代表或者人大其他机构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大会议形式众多,其运行有一定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熟悉和把握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人大工作者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个人见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理。

一是人大会议职权法定原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现代法治原则包含的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公权机关,其职权的行使,也就是开会议事,要遵循公法原则,要有法律依据,没有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并不行使人大职权,只是作为人大代表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提供服务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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