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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体例与功能

2021-01-20李语湘胡和平

湖湘论坛 2021年1期

李语湘 胡和平

摘要:无因管理关乎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两大价值的平衡,对于建构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传统英美法恪守“干预不属于自己之事务乃系不法”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违背个人意愿而强加法律义务。随着近代以来英美债法的变革,英美法将类似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管理利益及管理报酬等相关内容安置在了返还请求权的框架之下,在救济效果方面达到了几乎与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相同的法律效果。通过对英美法中相关制度的历史考察及法律概念的名实之辩,对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体例与功能進行梳理与比较法上的考量,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

关键词: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法律体系;制度功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1-0074-12

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并列,是债发生的主要法律事实之一。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制度历经上千年的历史洗礼,内容相对完善,但同时也因调整范围过宽而存在体系混乱等问题。英美法中虽然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在立法体例上也没有发展出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和报酬的权利,但却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有所花费,是节省了他人本应支出的必要费用,构成了消极的不当得利。因此,从体例上而言,英美法返还请求权包含了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大内容,从功能上而言,对当事人利益不正当的变动也予以了纠正,起到了类似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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