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现象的视野
——文化遗产的现象性本质及其研究主旨
2021-01-20徐桐XuTong
建筑遗产 2020年3期
徐桐 Xu Tong
1 引言
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偏重实践,且依靠多学科研究支撑的领域,明确其研究对象本质与认知维度属于根本性问题。
正如英国人文地理学家R.J.约翰斯顿(Ronald John Johnston)对其研究领域性质阐释时强调的,“在科学群体中,各学科都几乎无一例外地由其主题来界定,由它们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来界定[1]”。日本历史地理学家菊地利夫也表达了类似观点,指出“历史地理学的本质理论是回答何为地理空间这一问题的理论[2]28”。由此,对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需要厘清的首要问题就是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本质理论,也即回答何为文化遗产。
在中国的保护体系下,文化遗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所列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构成的物质遗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所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研究和实践中,上述三者既有整体保护的趋势,同时在管理体系中又分属不同部门。本文讨论的文化遗产范畴为不可移动文物,或称文物古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不可移动文物指“(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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