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
2021-01-19杨功金
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34期
杨功金
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同时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目前已出台基金管理办法的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各地在基金性质、基金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上既有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别。湖南省2019年8月6日起开始实施《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结合企业属地的实际情况,本文拟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会计核算改进意见和管理建议。
一、影响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的因素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应按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核算。事实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弃置费有相似的地方,但区别也很明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固定资产弃置费是专门针对存在很大弃置义务的特殊行业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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