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局与突破:大数据侦查发展路径
2021-01-19曹智猛陈刚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思维
曹智猛,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自大数据侦查的概念诞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燃博士在其专著中详尽地论述了大数据侦查的模式、思维和方法;程雷教授在《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一文中提出应在侦查控制和数据控制的双重路径下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规制;还有诸多研究者围绕着大数据侦查的实现条件、配套机制以及具体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展开讨论,为后人的学习研究提供了丰硕的材料。但是,大数据侦查并非一种侦查方法,而是一个充实、复杂的体系。一个不可忽视的研究是,我们应明确其实际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其发展制约因素,从更为宏观的视角为大数据侦查的发展规划路径。
一、异变:大数据侦查的本质属性
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大数据侦查推动了犯罪侦查由警力密集型劳动向数据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与传统侦查和信息化侦查相比,大数据侦查呈现以下本质特征:
(一)侦查载体的数据化
早在2008 年,大数据这一概念尚未出现之时,郝宏奎教授便在《论虚拟侦查》一文中提出了虚拟侦查并论证了其与实体侦查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赋予了虚拟侦查全新的面貌:“万物皆可数据化”成为事实——人的一言一行都能被数据定格下来,搭建出一个与现实空间相平行、相对应的镜像虚拟数据空间,每个人、每件事都能在数据空间找到其映射,从而很多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得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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